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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個罪名解讀(11)|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

發(fā)布時間:2022-09-30  所屬欄目:法治建設  點擊次數(shù):2727  返回上頁

【法條原文】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條: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】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(shù)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數(shù)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(shù)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
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、手續(xù)費,歸個人所有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
【典型案例】

盧某,中共黨員,某村原黨支部書記、村主任。2006年至2017年,汪某在盧某的關照下先后在該村承接溝渠硬化、水泥路硬化、道路硬化三個工程項目。為表示感謝,汪某多次請盧某吃飯。盧某在飯局上先后6次向汪某共索要1萬元打牌娛樂。2013年,文某在盧某的推薦下承接了村公墓建設項目,之后盧某收受文某所送現(xiàn)金1萬元。2017年,某光伏公司在村投資建設光伏發(fā)電項目,項目經理吳某為保證項目順利進行,請盧某幫忙協(xié)調村民占地賠償?shù)认嚓P事宜,后項目在盧某的協(xié)調下順利進行。2018年年初,為感謝盧某在項目建設中幫助協(xié)調,吳某在項目指揮部辦公室送給盧某現(xiàn)金1萬元。

2014年,村里開始建設新農村,“宅基地都是明碼標價”的消息在街上不脛而走,“凡是想買好位置的宅基地都必須給盧書記送錢,最不濟也得請他吃餐把飯”。盧某私下收受購買宅基地的陶某2000元,張某2000元……此后他又多次如法炮制,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(shù)萬元。

經查,盧某在擔任A市某村黨支部書記、村主任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。2021年8月,A市紀委監(jiān)委給予盧某開除黨籍處分。

2021年10月,盧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。

【漫畫解讀】

【分析點評】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(guī)定,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(shù)額較大的,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......根據(jù)2008年“兩高”《關于辦理商業(yè)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二條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、第一百六十四條規(guī)定的“其他單位”,既包括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、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,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、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、籌委會、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。盧某身為村黨支部書記、村主任,屬于“其他單位”中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。盧某為汪某承接溝渠硬化、水泥路硬化、道路硬化項目、為文某承接村公墓項目、為吳某在光伏發(fā)電項目中協(xié)調村民占地賠償?shù)认嚓P事宜、為部分村民在新農村建設中購買宅基地中提供關照和幫助,并收受財物數(shù)萬元。這些行為明顯是盧某利用了自己手中的權力,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。因此,盧某的上述行為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(guī)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。

本案警示我們,微腐敗也可能成為大禍害。像盧某這樣的農村黨員干部,雖然“官”小,但不等于手中的權力小,而且權力相對集中,掌握的都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硬權力。這些碩鼠們緊盯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設、征地拆遷、社會保障、財政補貼等領域,通過少量、多次、長期蠶食等方式侵害群眾利益,直接損害黨群干群關系,破壞黨和政府形象,惡化社會風氣。“求木之長,必固其根。欲流之遠,必浚其源”。基層黨員干部離群眾最近,群眾看我們黨,首先就看基層干部。漠視群眾利益的違紀違法案例說到底是脫離群眾、喪失群眾立場的后果。我們黨來自人民、根植人民、服務人民,一旦脫離群眾,就會失去生命力。基層黨員干部要引以為鑒,心在基層、愛在基層,身在基層、行在基層,才能讓人民群眾有更多更實在更直接的獲得感、安全感、幸福感。